“男子拔苗护祖坟”获刑引关注 律师:维权不可滥用私力救济,应优先民事化解
2026-04-04 14:31 红星新闻
“虽涉案土地为村集体所有,陈某甲家族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陈某乙在祖坟周边种植作物,侵扰了家族祭祀的正常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已侵犯陈某甲的合法人格权益。”赵良善表示,若要维权,陈某甲应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通过与对方协商、请求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调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报警寻求治安管理处罚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私自毁坏他人财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亦认为,祖坟承载着后人对先人的思念,在祖坟周边以及合理范围内种树有可能影响到祭祀活动,违反了公序良俗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但是其自行拔除属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仅在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才被法律有限度地允许。
“维权不可滥用私力救济,应优先民事化解。”付建认为,本案中,陈某甲有充足的时间寻求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不具备私力救济的紧迫性。其可以通过宗族内部调解或者村委会调解或者起诉解决。
律师分析:
情理与法理如何平衡
在赵良善看来,陈某甲“拔苗”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其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拔除329株槟榔苗的行为,经鉴定财物价值11186元,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侵犯了陈某乙合法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客体,且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法院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提存赔偿保证金等情节从轻量刑,并未改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定性,定罪逻辑完全契合刑法该条文的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