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谎称航班上有炸弹 法院: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刑
2026-04-09 17:09 央视新闻客户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起正式施行。《解释》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清舱”构成犯罪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晚到机场,无法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航班值机手续。为泄私愤,王某某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先后两次佯装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该航班上有炸弹,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劝阻后无果,依照规定上报机场。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王某某在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夏庄法庭庭长 吴仲雷:本院认为,王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考虑到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系初犯、偶犯,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