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团购信息为诈骗引流 8人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刑
2026-04-10 21:26 大众网
原来,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陈某、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在网络上搭建微信团购商城平台和第四方支付平台,招募网络推手在微信群内转发虚假购物链接,以低价促销方式吸引被害人点击链接下单付款,后以不发货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的钱款通过陈某等人搭建的个人支付平台支付,被转入指定的账户。其中,王某负责招募人员推广虚假购物链接。2023年12月,闻某将田某、马某介绍给王某推广虚假购物链接,从中赚取提成。田某、马某从王某处获取虚假购物链接、学习促销话术,利用本人及家人朋友的多个微信号在微信群内大肆转发。关某、贾某、于某、丁某、荆某则是通过网络贴吧等渠道寻找兼职时分别与王某结识,后开始转发虚假购物链接挣钱。其中关某、贾某从王某处接收链接后又转发给专业微信推手代为在微信群中转发推广,每单提成1元至10元。王某通过后台核对被害人通过田某、马某等人转发链接下单付款的单数,用USTD币(虚拟货币)按照每单35元至50元不等的标准给田某等人结算好处费。
2025年10月,公安机关先后将闻某、马某等8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查,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马某、田某等人每人转发链接所至微信群的群成员累计达8000余人至10万余人不等,关某、贾某赚取提成均超过1万元,为陈某、王某等人实施网络诈骗引流了大量被害群众。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马某、田某等8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群大肆发布煽动性的话术和诈骗链接,以极低的价格引诱被害人下单付款,该推广引流行为吸引了大量潜在的被害人点击链接进入陈某搭建的社区团购页面,为后续陈某等人顺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创造了条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