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商贩卖8元、10元的广州塔模型被判侵权,公司:盗版质量太差被顾客投诉影响广州塔形象,法院:赔5万元,销毁所有模型
2026-04-28 06:23 广州日报
被告朱某及恒某公司认为,其售卖的产品和广州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只有广州塔的著作权,未能证明其有同类的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世界各地有很多建筑也是与广州塔类似的“收腰”造型(单叶双曲面结构),故被告售卖的产品并非复制、高仿原告的作品,且只在平价消费市场流通,应算是合理使用,不至于损害原告的正当利益,并表示在原告起诉后其已经立即主动下架并销毁了全部类似的产品。
越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广州塔建筑作品和相关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广州塔公司享有著作权,两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综合考虑两案被告均为从事零售业的经营者,经营规模较小且不存在生产行为等,一审判决两案被告赔偿金额合计为5万元,并需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作品及销毁库存。
判决作出后,两案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且及时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
释疑解惑:
销售广州塔模型属于合理使用吗?
广州塔作为广州市地标性建筑,深受市民和游客喜爱,被昵称为“小蛮腰”。经办法官指出,本案所涉虽然是十元八元的“小标的”,却需要通过司法裁判为城市地标建筑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大防线”。
那么,广州塔建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经办法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