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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孩随邻居到长江游泳溺亡,邻居被判赔66万后申请再审:自己已尽到劝阻和救助义务

2026-05-01 06:45   极目新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出发前范某某劝了萌萌,但出发时没有劝阻、未对女儿携带两套泳具询问和阻止、准备下水时也未对萌萌进行劝阻。这三个阶段的行为,与萌萌下水游泳的结果明显存在客观联系,给予了萌萌支持、加强其主观上的盲目自信,让危险随着事态发展而不断升级,最终引发其在长江溺水的后果。

  因此,范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萌萌作为8岁儿童认知能力有限,其自身的主动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与其监护人监护责任缺位有明显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范某某承担萌萌死亡的主要责任,并结合其有劝阻、救援等积极行为,酌定范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萌萌父母自行承担。2025年12月10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

事发长江 受访者供图

  一审判决后,范某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已尽充分劝阻义务,险情发生后不顾自身生命危险全力施救,已穷尽合理救助义务,无任何施救过错,原判未充分考量施救情节,显失公平;原告作为萌萌的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2026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了范某某上诉。

  4月30日,范某某妻子曲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不服一、二审判决,已于4月9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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