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让公职人员带头缴物业费,这个“头”带得好吗?

2026-05-06 11:54   天津广播

  近期,江西九江多个县市区及云南屏边、绿春等地相继发布倡议书,要求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有的地方甚至将缴费情况与干部提拔、评优评先挂钩。这一纸倡议,看似寻常,却引发了不小的社会争议。

▲多地倡议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图/齐鲁晚报

  物业费纠纷,本质上是民事契约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对等是基本前提。如今,一些地方却把民事履约问题上升到“政治任务”的高度,让公职人员“带头”缴费,甚至与个人前途挂钩。这种做法,真的能治本吗?在笔者看来,不妨从三个角度来审视。

  首先,契约精神不能光靠“带头”。

  主动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也是现代社会契约精神的体现。但问题的另一面是,物业服务是否到位、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支是否透明——这些同样是契约的核心内容。如果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业主拖欠物业费,本质上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抵抗”。而号召公职人员“带头”缴费,容易把复杂的民事纠纷简单化为“个别人觉悟不高”的道德问题。事实上,契约精神的践行,靠的不是某个群体的“带头示范”,而是权利义务的对等和法治环境的完善。

  更值得警惕的是,个别地方将物业费缴纳情况纳入干部提拔、评优评先的“前置审核”,这已经超出了倡议的范畴,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公职人员的职务晋升,应当以工作实绩、政治素质、廉洁自律为依据,物业费缴纳情况与之挂钩,既缺乏法理依据,也容易引发“权力滥用”的质疑。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