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新规:不让善良的人寒心
2026-05-07 13:12 安徽时评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新规”),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规第三条对“好意同乘”情形下的驾驶人的责任认定予以明确,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在司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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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交警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司机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事故形成原因、司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这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律就该为善良撑腰!
助人为乐是一种优秀的道德品质,无偿搭乘他人是助人为乐的具体体现。生活中,“好意同乘”往往发生在邻居、同事、朋友等熟人之间,是熟人间表达情谊的举动,也是人与人之间善意和信赖的传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7条确认了“好意同乘”情形下可以减免驾驶人赔偿责任的制度。但法条对于如何减免驾驶人责任,依据什么标准减免驾驶人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法律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意同乘致乘车人受伤的案件时,部分法院忽视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将交警部门出具的“全责”或“主责”认定结论等同于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使得一些仅有“小过”的驾驶人背负了“重责”,这种机械适用法律的做法抹杀了“好意同乘”的制度价值,伤了部分善良驾驶人的心,也对社会舆论风向产生了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