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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价高位回撤:从“追高被套”到逆势加仓,积存金投资者分化明显

2026-06-09 08:08   第一财经

  他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及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未按监管要求实施“双录”、未充分揭示风险等。

  对此,涉事银行辩称,贵金属并非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适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关于适当性的相关规定,也未被强制要求采用“双录”政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系自愿开通“存金通2号”业务。开通业务过程中,业务协议条款已载明风险承担约定: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客户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风险,客户应自主判断选择投资策略并谨慎交易,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如果说风险告知层面涉及的是“买前是否充分知情”,那么费率调整层面则触及了“交易中是否公平对待”。裁判文书网另一则判例中,投资人张某某称,自2018年4月起通过某银行办理积存金交易,初始卖出费率为1.2元/克。2018年至2023年间,该行多次擅自上调费率,累计交易超1000笔,涉及金额逾2亿元,经统计414笔卖出交易共多收766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与某某银行签署的《客户协议》《交易规则》等,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张某某通过某支付APP阅读并勾选同意的《宣传手册》及《积存金业务规则》中已明确约定了交易点差、手续费的收取规则及标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两个判例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适当性义务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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