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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在干部选拔任用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

2026-05-09 10:4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日常执纪执法中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岗位调整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形时有发生。实践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容易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要坚持充分评价原则,全面、充分反映违纪行为本质和危害性,精准定性处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甲系国有公司A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乙系该国有公司下属B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丙系B公司内设部门副经理。2024年5月,丙为了竞聘B公司内设部门经理,分别向甲、乙赠送2万元,请求二人关照。后乙在主持B公司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干部任用工作时,对公司组织部门拟将符合任职条件的丙提拔为内设部门经理的意见未持异议并主持会议通过,后经过正常考察程序,丙顺利提拔为B公司内设部门经理。由于下属公司聘任中层正职干部需报经A公司党委批准,甲看到B公司报送的干部聘任请示后,得知丙顺利提拔,遂在该请示上签字审批通过。

  本案中,对于丙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构成行贿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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