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抑郁症男子割腕送医后坠亡 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50余万 一审被驳回
2026-05-12 13:00 红星新闻
医院辩称,陈某进入医院系治疗外伤,并非因治疗抑郁症入院,医院对陈某的伤势采取了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陈某在手术后进入ICU观察,后转入8楼外伤住院,第二天中午发生自杀事件,此过程中院方并没有任何过错,整个治疗过程中,家属均有陪护。此外医院认为,陈某在家属的眼皮底下离开病房,采取破坏性的行为强行爬上窗台自杀,完全超出了医院正常的安全范围,也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完全是陈某的自主行为所导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第一,陈某自杀意图明显,其自身主观动机系导致死亡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第二,虽然医院明知陈某系患抑郁症自杀后住院治疗,但该院系综合性医院,在硬件上并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无法苛求其按照精神专科医院的标准对病人进行防护。从护理措施上看,事发当天陈某的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医护人员每两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同时在陈某自ICU病房转入创伤外科时,院方已多次医嘱家属加强陪护、多人陪护并带平日所服用的精神药物,但从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某前后两次独自走出病房,家属全程并未跟随左右。从配套设施上看,陈某所在楼层窗户均安装有限位器,事发窗户最大开启宽度约19厘米,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跌落。事发窗户离地面高度为107厘米,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