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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还是“复制”?男子制作、销售知名动漫角色的手办,法院这样判

2026-05-22 20:30   上观新闻

  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火影忍者》手办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网名“阳台哥”)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根据《火影忍者》动漫角色形象设计、生产并销售立体手办,非法经营数额高达800余万元。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火影忍者》手办

  2022年10月至2024年间,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若信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信公司”)授权许可,根据《火影忍者》作品中的美术形象设计“漩涡鸣人”“君麻吕”“宇智波佐助”等20余款角色的立体手办,委托他人绘制图稿、3D建模、开模生产,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及抖音平台店铺、分销商等渠道对外销售。

  在此期间,张某某负责设计手办款式、商品定价、直播宣传、对接工厂等,陈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负责上下架商品、对接分销商、手办拍摄、协助对接工厂等。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上述20余款角色手办,与《火影忍者》原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原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复制使用。经司法审计,张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是“二次创作”还是“复制”?

  庭审中,张某某仅承认其中6款“简单地台款式”手办构成侵权,辩称其余款式属于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的“二次创作”,具有独创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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