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诉酒店价格欺诈拒调解后却被通知领赔偿,法院:还在审理中
2026-05-16 13:37 澎湃新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也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未出判决却通知领款,法院回应
黄先生起诉酒店的案件,4月8日在远安县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黄先生提供的一段电话录音显示,4月27日,远安县法院致电黄先生,称酒店愿意把249元、三倍赔偿747元、诉讼费25元直接支付给黄先生,希望黄先生撤诉。对此,黄先生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要求依法进行判决。
5月14日,该案书记员微信通知黄先生,称酒店已将前述款项交至法院执行账户,通知黄先生到法院领款。若不便到法院,可在5日内向法院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法院会将执行款1021元支付至黄先生的银行账户。
对此,黄先生回复书记员称,该案是简易程序,可能会有二审,法律文书生效之后才有执行问题,其对法院的做法提出质疑。
5月15日,远安国际大酒店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酒店确实已经把钱交给法院,有什么问题可以找法院。
未出判决书,就通知黄先生到法院领款,黄先生质疑法院“强制调解”。5月15日,前述书记员回应澎湃新闻称,此事不涉及执行,这是被告履行了义务,所以才通知原告(领取款项)。针对此做法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其表示,该案还在审理中,尚未结案,法院不接受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