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7岁孩子开网银,损害储户权益了吗
2026-05-17 10:50 澎湃新闻
比如,首先可考虑建立年龄分层规则。笔者建议,可参照《民法典》的行为能力结构,以16周岁为划分节点,10周岁以下原则上仅允许开立基础储蓄账户,由监护人全程代理;10周岁至16周岁可在监护人授权下开通查询、小额支付等低风险功能,但限制一定数额的转账;16周岁以上则可根据劳动收入、风险测评等情况,逐步扩大电子支付权限,甚至完全开放。
其次,应建立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现代电子银行不同功能之间风险差异极大,未来监管重点不应只是“能否开网银”,而应根据功能风险进行分类。低风险功能适度开放,例如校园卡充值、日常线下支付等系统服务;中风险功能强化限额与审核,例如线上支付等;高风险业务如理财、贷款、投资等则原则上限制未成年人独立参与。
与此同时,还应强化金融机构与监护人的联动机制。比如,未成年人账户发生大额交易、异常消费、高频转账时,由银行自动向监护人提示;高风险操作需监护人二次确认;监护人还可实时查看账户动态,必要时冻结部分功能。
综上,本案折射的问题,不在于“7岁孩子能不能开网银”,而是数字化时代金融行为的便捷与财产安全之间的权利平衡。(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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