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V针对某车企一年内发180多条微博,使用大量侮辱性词语 法院:侵犯名誉权,赔偿40万余元
2026-05-20 20:42 红星新闻
法院认为,本案中,微博内容虽有少量关于骗取策划方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但被告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博文中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经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量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综合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被告作为专业车评人,在微博平台拥有大量粉丝,更应当审慎使用其作为微博大V的影响力,以更专业的方式进行表达。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费用合计40万余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中称,案例明确当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通过行为人言论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实,能够知悉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行为人通过互联网传播渠道,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超出网络用语合理范围的边界,贬损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名誉的,应该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网络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边界认定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涉企网络言论治理,维护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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