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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售出后加装电梯的权益该归谁?

2026-05-21 09:11   人民日报

  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提出,钱某应将自己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全额返还。这样的主张合理吗?

  “本案中,关于加装电梯的对价支付,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当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合同项下其他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承办法官介绍,陆某于房屋出售前表示其已足额支出加装电梯的分摊资金,原告购房前于现场踏勘之时电梯围栏业已建好,使购房者有理由相信房屋已具备电梯配套的便利,进而愿意为房屋支付更高的对价。从日常生活经验与交易习惯来看,若卖方未明确告知电梯需另行付费或有其他对价待付,购房者认为房屋买卖价款已包含加装电梯之对价则具有合理的信赖基础。

  此外,陆某向原告主张另行支付加梯费用之时,距房屋交易完成已近两年,与大额交易中行使价款请求权的一般合理期间明显不符。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实际已包含加装电梯的权益对价更具高度盖然性,判决确认钱某对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

  徐汇区人民法院明确,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良性引导之效,为钱某使用电梯提供必要协助,不应以新老业主间存有纠纷为由拒绝原告申领电梯卡的相关请求。钱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新产权人,无需以原业主之配合为前提获得使用加装电梯之便。

  

责编:蔡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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