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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审议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2026-05-21 18:14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朱延鲁 报道

  5月21日,海报新闻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用“小快灵”的立法形式,不分章节,共二十六条,立足全省地名管理工作实际,聚焦职责厘清、文脉保护、便民服务、价值挖掘等关键环节,补齐地名管理工作短板,以精细化立法赋能全省地名管理规范化、文化保护常态化、民生服务便利化。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民政部门为地名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相关领域地名管理工作。对上位法关于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等规则,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申请主体、批准主体和相关程序等,有利于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稳定性,也为基层实践提供了空间。

  在强化对老地名的保护上,《条例》规定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立法强化对老地名的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地名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在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更新、乡村建设等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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