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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2026-05-25 09:15   日照市场监管

  各餐饮经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服务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餐饮市场价格秩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餐饮收费“应标清”

  (一)收费标准应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通过价目表、点菜单、展示板、电子屏或点菜小程序等清晰可查的方式,完整公示所有菜品、份量、套餐、主食、酒水、饮品、纸巾等商品用品,以及加工、打包、外送、包间使用等服务的收费单价、计价单位。

  (二)主要食材应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点菜区、大厅等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各式菜品的主要食材种类,包括每个种类的数量及重量。示例:“海鲜蒸汽锅(主要食材:鲍鱼5只、活大虾8只、扇贝10个)”“海鲜疙瘩汤(主要食材:蛤蜊、虾仁、海蛎子)”。

  (三)时令菜价应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及时更新海鲜、果蔬、河鲜等时令菜品价格,通过价目表、电子屏、现场公示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日最新价格,严禁使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

  (四)食材属性应标清

  餐饮经营者应对价格较高或易引发争议的名贵海鲜,额外备注产地、养殖方式、品级、规格等关键属性。示例:“海捕蟹或养殖蟹(产地:黄海,公蟹4两/只)”“海参(野生或养殖,50g/头)”“黄花鱼(野生或养殖,250g~260g/条)”。

  (五)加工费用应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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