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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涉嫌“数据犯罪” 国安机关最新提示

2026-05-30 08:41   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跨境传输数据,不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但被鉴定为商业秘密的,适用《刑法》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境内非法采集、传输数据:

  ——持有、传输的数据资料、信息经鉴定为国家秘密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未获取国家秘密,但在搜集信息或展开调查过程中使用法定的窃听、窃密设备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适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以窃取或其他方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国家安全机关坚定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境外势力对我国开展网络攻击、数据窃密以及其他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数据安全屏障。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危害数据安全的可疑情况,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责编:曲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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