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分类调整相关公告解读
2026-06-04 15:39 大众网
(二)过渡期设置要求。医疗器械相关分类目录调整涉及产品管理属性或者管理类别调整时是否设置产品注册/备案过渡期以及过渡期设置时限,是在综合考虑产品风险、产业发展、临床应用需求等因素和各方意见,遵循科学规律,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的。《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第十条(一)明确了不同调整情形的过渡期设置原则,规定“由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调整为作为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或者由低类别医疗器械调整为高类别的,一般设置2—3年过渡期。其中,对于不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注册过渡期一般设置为2年。对于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注册过渡期一般设置为3年”。同时,充分考虑了各种特殊情形,在《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第十条(二)明确“可以设置3年以上过渡期,原则上过渡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三)关于注册证/备案的前后关联要求。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因招标采购等原因,分类调整后需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注栏或者备案信息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的原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原备案编号,应当在递交产品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或进行备案时予以说明。
(四)其他。本公告中的“管理类别调整之日”“管理属性调整之日”分别是指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相关医疗器械分类界定调整文件中规定的产品管理类别、管理属性调整实施日期,而不是调整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注册/备案过渡期截止之日(如有)。
责编:唐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