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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腿阿姨原料为鸭腿?有厂家冻鸭腿每只1.43元,冻鹅腿近10元

2026-06-10 18:43   红星新闻

  “鹅腿阿姨”卖鸭腿是否存在问题?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明知其品牌名称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所售为鹅腿,仍未及时提示消费者注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对于该行为,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鹅腿阿姨”前期宣称为鹅腿,已向消费者作出产品承诺,后续若仅笼统称作“腿”,属于刻意隐瞒食材真实品类,结合其长期使用“鹅腿阿姨”的经营称谓,足以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这种消极隐瞒行为同样构成误导。鹅腿与鸭腿在价值、品质上存在明显区别,该行为符合法律定义的以假充真,此前认定的消费欺诈、行政违法乃至刑事追责的相关结论依然成立,单纯简化话术不能免除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商品名称、宣传用语直接决定消费者交易预期,昵称不能替代商品真实标识义务,即便早年确实售卖鹅腿,后期私自更换原料为鸭腿却未主动公示更正,持续沿用旧名称销售,隐瞒原料变更事实,依然可能构成隐瞒关键信息的误导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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