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腿阿姨”若查实为虚假宣传,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6-06-11 06:24 北京日报客户端
二是客观上有欺诈行为。“鹅腿阿姨”长期以“鹅腿”作为对外招牌,实施了隐瞒真实食材、虚构商品品类的误导行为;
三是造成消费者认知错误。大量普通消费者因“鹅腿阿姨”名号,以为购买的是鹅腿,是基于该错误认知的消费;
四是构成因果关系。“鹅腿阿姨”因其欺诈行为误导直接促成交易。
涉嫌虚假宣传
“同时,该行为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即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原料、成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许浩说,“鹅腿阿姨”以鹅腿名号销售鸭腿,属于典型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因此,“鹅腿阿姨”的“无主观欺诈意图”的辩解不能完全免责,无法否定其欺诈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字号、对外招牌属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品类的核心标识。《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商标或商业标识使用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公众。只要招牌名称直接指向商品品类——鹅腿,经营者就有义务保证实物与标识匹配。”
面临三重法律责任
若认定违法,“鹅腿阿姨”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许浩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作了分析。
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保底计算。“比如消费者支付15元购买一份,可要求‘鹅腿阿姨’退还15元货款,并额外赔付45元,因不足500元,可要求其赔付500元。”许浩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