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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腿阿姨”若查实为虚假宣传,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6-06-11 06:24   北京日报客户端

  在行政责任方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鹅腿阿姨”立即改正、全面公示食材真实品类;没收全部违法经营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最高可罚50万元;情节持续时间长、涉案人数多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证照。

  在刑事责任方面,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可立案追责;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罚金,数额巨大将加重刑罚。

  索赔出示交易证据

  许浩表示,因不知情、因“鹅腿阿姨”招牌误导而购买的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时,需要出示付款记录、群聊下单截图、购买实物照片、招牌宣传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交易发生。

  “鹅腿阿姨”已经营十余年,消费者是否存在维权追溯时效的问题?许浩认为,时效从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到的是鸭腿、遭遇欺诈当日开始计算,“比如,本次2026年6月事件曝光后才知情的消费者,从6月曝光日起算3年内都可起诉索赔。”

  (北京日报客户端)

  

责编:杨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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