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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小面撤诉,不能借保护商标随意割“韭菜”

2026-06-15 14:02   红星评论

  商标权利需依法保护,但也不能拿着法律赋予的“尚方宝剑”,随意收割“韭菜”

  据河南民生频道报道,近日,南阳一家“渝见小面”餐饮店被知名品牌“遇见小面”起诉商标侵权。6月13日,遇见小面相关负责人向南方都市报表示,已第一时间沟通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并反思商标维权行动的流程。

  根据商标法,如果没有合法授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查证属实,“渝见小面”侵犯了“遇见小面”方的商标权利,后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问题是,综合各方面情况,这种所谓的商标“侵权”,还要打个问号。

  表面看,两者的名称仅一字之差,且店名的读音相近、字数相同,后者似乎有故意冒用、混淆之嫌,但在司法实践中,评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要综合衡量、全面把握。

  从主观上看,店主作为重庆人,把“渝”写进店名,以凸显地域特色,的确具有合理性,并不能证明有商标侵权的故意。其实,走在大街小巷,类似带“渝”字的店名随处可见,也大多是这种情况。“渝”作为地域名词,从来就不为某个人或某家公司所“垄断”。

  倘若经过查证,“渝见小面”的门头、装修、服务、菜品等其他元素,与“遇见小面”截然不同,那么更能证明,前者并不存在什么故意模仿、蹭热度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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