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小面撤诉,不能借保护商标随意割“韭菜”
2026-06-15 14:02 红星评论
从客观上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否属于“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既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看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对于喜欢吃小面的人群,在涉事双方之间,可能还很难“张冠李戴”。
就后果而言,一家开在南阳的寻常小面店,因为多卖了几碗在店主家乡随处可见的市民小吃,就给一所颇具规模的上市公司造成了损失,恐怕不太现实。既无确切损失,又何来对方侵权,主张赔偿之说?
在双方协商中,“遇见小面”律师称,需要赔偿7000-8000元。“渝见小面”老板娘哭诉“我八块钱一碗的面,我至少得卖1000碗,我1000碗还有成本”。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不到万元实乃九牛一毛,但对寻常百姓,却是糊口刚需、生计所系。这种“店大欺客”的蛮横做派,难怪引发公众反感不适。
诚然,商标权利需依法保护,但也不能拿着法律赋予的“尚方宝剑”,随意收割“韭菜”。还好,在社会舆情的涌动下,诉讼已经撤销,但反思还不能止息。作为上市公司,理应看到民意所向,看到滥权的危害,才能真正在市场中做大做强。
(红星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