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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唯价高者得”,矿业权出让、转让、续期迎来新规定

2026-06-15 18:21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

  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在会上表示,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关键利益。《条例》充分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增强企业投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在矿业权出让、转让、续期等方面都进一步细化了制度规定。

  其中,在矿业权出让方面,《条例》明确了探矿权优先招标出让的情形,即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探矿权招标出让,能够充分发挥综合择优作用,避免“唯价高者得”,进一步支持勘查技术能力突出、具有资金实力的各类主体获取探矿权,促进探矿权人将更多资金投入找矿,加快勘查进度,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建议企业在参与矿业权出让时,注意出让公告上的出让方式和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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