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约定赠子女钱款十余年后父亲反悔 以“赠与可撤销”为由拒付

2026-06-18 18:27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赵恩 上海报道

  情侣未婚先育生下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双方约定将男方一笔25万元的股权出资款赠与子女,待子女成年后兑现。可待两名子女成年,男方却拒绝付款,女方遂诉至法院。

  海报新闻记者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一揽子综合性约定,属于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形式。在两名子女已成年且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款项的情况下,男方履行其中第六条约定的条件已成就,故判决男方依约并按实际履行。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杨女士与李先生自1998年起同居,并育有一子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并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2012年3月,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两名子女随李先生共同生活,财产分割等问题另行商议。2014年2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商定儿子由杨女士直接抚养,并由杨女士承担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责任,双方还对子女教育、经济补偿、共同财产处置等事项作出一揽子约定。

  其中,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李先生应一次性补偿杨女士60万元,双方共同至银行以儿子的名义开立账户。第六条则约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李先生曾向某公司出资25万元,“无论其日后是否撤回该笔出资,均需在两名子女成年后,将该款项作为赠与财产,由两名子女各分得一半”。

  两名孩子成年后,杨女士多次向李先生提出赠与事宜,但直到2025年,两名子女已分别到24周岁、20周岁,李先生仍未履行,杨女士于是将其起诉至浦东法院。

  杨女士称,两名子女现均已成年,李先生应依协议约定向子女支付25万元出资款。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