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 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2026-06-24 10:53 红星新闻
双方相识,或不存在对年龄“完全不知情”的空间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缦卿告诉红星新闻,《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行为人为30岁男子,无论该13周岁幼女是否自愿、是否收受钱物,如果双方发生了性行为,该男子大概率构成强奸罪。
周缦卿表示,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性侵害12周岁以下被害人的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幼女;而对于行为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如果行为人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红星新闻,本案当事人仅13周岁,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依据《刑法》第236条,只要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有无反抗,一律以强奸罪定罪且从重处罚。针对12-14周岁幼女,法律推定行为人应当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本案相关人员有绰号,双方相识,较难存在“完全不知情”的合理空间。同时,强奸罪属于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应主动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