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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宾馆”被“桔子酒店”起诉索赔10万元,开庭延期 

2026-06-24 20:52   央广网客户端

  第二,经营区分相关事实:双方经营体量、客房定价、目标消费人群、服务标准存在明显区分。商标侵权认定中,相关公众是否会对二者经营主体产生授权、连锁、关联合作的混淆误认,系待审查要件。

  第三,商业标识使用事实:该宾馆经营全过程完整使用工商登记核准的企业全称,未单独突出“橘子”文字作为独立识别标识,未复制、仿制原告品牌LOGO及整套视觉设计元素。商标侵权认定中,行为人是否实施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系待审查要件。

  另外关于原告诉请十万元经济损失部分:原告应提交完整、可佐证其实际损失或对方经营获利的证据材料,赔偿金额对应的举证是否充分,还需进一步审查认定。

  律师提醒:经营者需规避商标使用风险

  同时,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清君提示:此案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小微经营主体敲响合规经营警钟,具备重要普法参考意义。

  其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企业字号,不代表字号使用行为必然符合商标法律规定,新设经营主体取名前,应当主动检索同行业在先注册商标,主动避让知名连锁品牌近似文字标识;

  其二,日常经营宣传、线上平台展示、门店装潢标注时,统一使用完整工商登记名称,切勿简化、放大字号核心关键词,从源头规避商标使用风险;

  其三,经营者应妥善留存工商注册材料、经营定价记录、客源群体资料等证据,若遭遇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可凭借在先、善意、规范使用的客观事实,依法行使在先使用抗辩权利,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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