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06-26 08:55 日照市场监管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本案中,莒县某辰液化气有限公司不仅未落实检查记录制度,还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了充装,同时违反了两项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被处以12万元的罚款。
风险警示:
液化石油气瓶属于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特种设备,一旦充装了超期未检、腐蚀变形、阀门损坏或已报废的不合格气瓶,极有可能在使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发生泄漏、着火甚至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使用者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充装前的检查是拦截不合格气瓶进入流通环节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守牢。
主体责任:充装单位必须把好“入口关”
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气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覆盖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1.检查必须到位。充装前必须逐瓶检查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外观有无损伤、阀门是否完好、是否属于应报废或已报废气瓶,不合格气瓶一律不得充装。
2.记录必须真实。每次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包括气瓶编号、检验日期、检查结果、充装量、操作人员等信息,做到一瓶一档,全程可溯。
3.人员必须尽责。充装人员及检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和检查要点,严禁走过场,凭经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