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拒交物业费,枣庄一物业公司起诉业主 法院判了
2026-07-01 16:38 海报新闻
其一即“物业公司不是业主请来的,是开发商跟物业公司签的合同,对业主是否有约束力?”。该案民事判决书提到:汇城物业是中梁首府开发商聘请的,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签订了委托合同。
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认为本案中原告系依法登记成立的物业公司,自其登记成立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其系小区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进行前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与被告签订的《中梁首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对中梁首府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其二即“物业业主矛盾激化,违约金逼近本金,应该怎么处理?”。
本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两年的违约金算下来达到2914.5元。
法院判决书中明确提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明显过高”。最终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比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否能拒交物业费?律师解读
本案发生后,引起部分居民讨论:业主如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