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改19件废止11件地方性法规 全面对标生态环境法典
2026-07-24 05:57 海报新闻
在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对于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小修全审”的原则,逐条梳理,应改尽改。法典编纂将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十部法律全部纳入,系统整合和集成污染防治标准、监管处罚尺度、责任认定规则,山东省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地方性法规,部分管理措施、禁止性规定等需要调整并与法典保持一致。严格落实法典法律责任,对同步废止的十部法律相关处罚规定,法典予以保留但处罚种类、幅度有调整的,比照法典作相应修改或者删除;对地方性法规创设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典立法精神,在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予以保留或者修改,确保处罚设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将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对于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除了要严格对标法典外,同时密切关注并衔接国家近年来新修改或者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涉及管理体制、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同步作出修改,确保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保持协调一致。结合山东省实际经验做法,对法典新增制度和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细化完善了相关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标准脱节和难以落地执行的条款内容进行同步清理,推动法典全面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