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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男子去世 弟弟继承房产 侄女要分一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先生的二哥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的,本案应当适用原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的新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赵超:一般来说,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原则。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去世,民法典当时还未施行,原则上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继承法》来确定继承法律关系,当《继承法》和《民法典》对于继承人的范围、遗产范围有不同规定时,被继承人的去世时间就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法院裁判结果适用的法律是新法还是旧法。

此案主审法官赵超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确定继承法律关系。但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了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也可以由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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