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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男子去世 弟弟继承房产 侄女要分一半?

  张景琨: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特别是“失独家庭”“丁克家庭”,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遗产无人继承,被收归国有或者集体组织所有的情况。所以,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情况下,虽然被继承人去世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也可以例外地溯及适用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但这种情况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确实没有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了,二、侄甥代位的被代位继承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存在曾经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三、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没处理完毕的。

  显然,孙先生作为兄弟,是其二哥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此案不属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判决已生效。

  侄甥代位继承制立法目的是为促进亲情和谐

  在民法典施行前,只有孙辈有代位继承权。民法典新增加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如何适用?这项制度适用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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