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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小面”还是“渝见小面”?别让小微个体企业被“名字官司”绊倒

2026-07-30 10:39   半月谈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不能只看字面像不像,更要看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会让消费者误认来源、是否存在攀附商誉的意图和效果。

  给经营者留下三道“门”

  从本次新修订商标法的立法导向能够明确,知名度越高的商标,依法受保护的力度越强;与之对应,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越大,行使边界也应当更为清晰规范。如果将通用词汇的合理使用、小微经营者无主观恶意的字号巧合,与刻意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侵权行为简单等同,则容易把商标保护推向过度化,损害小微经营者正常权益。

  事实上,商标法给合法合规经营者留了至少三道“门”。第一道“门”是“商标性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只有把标识用来“识别商品来源”,才可以归类为法律意义上的使用。以“橘子”这类通用词汇作为门店字号,与刻意借助该标识误导公众、冒充知名品牌来源、攀附品牌流量的行为,二者法律定性存在本质区分。

  第二道“门”是“正当使用”: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里包含的通用名称,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第三道“门”是“在先使用”: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比注册人用得更早、还小有名气的,权利人不能赶人走,但可能需要添加区别标识。落实到上述案件里,真正要弄清的,不是“桔”和“橘”长得像不像,而是会不会有人把一家平价小宾馆,错当成连锁酒店,或以为两家沾亲带故。

  开店起名不能只凭顺口和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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