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高温津贴不能“花式缩水”

2026-08-03 12:12   经济日报

  近期,广东、河南等地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冲抵高温津贴,全力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为劳动者撑起“清凉伞”。

  劳动者露天岗位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属于高温作业的情形。高温津贴作为补偿劳动者高温作业消耗的专属福利,是酷暑中的一份清凉关怀。有权享受高温津贴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如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等;另一类是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如冶炼、铸造、锅炉等岗位上的从业人员。

  高温津贴并非可有可无。它一般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发放时间和具体金额标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从性质上看,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不少企业把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等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甚至以此逃避义务,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高温津贴“花式缩水”的常见套路包括:用绿豆汤、矿泉水、防暑药品冲抵津贴;在劳动合同中模糊标注“薪酬包含各类补贴”;区别对待正式工、派遣工、临时工;拖延发放、减半发放、以经营困难为由停发;等等。

  高温津贴是一线劳动者法定权益,也是防暑保障的底线,这份待遇一分一毫都不能打折扣。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