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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后商家拖延退款,责任谁来担?法院判了

  最终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小房夫妇退还货款1566元及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商贸公司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苏蓓表示,此案判决丰富了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必要措施”的内涵,明确平台管理义务的必要性与持续性。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赔付义务时保障消费者求偿的兜底资金,是否充实、有效直接关系求偿权能否实现。本案认定厘清了平台管理义务的内容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

  张茜娟认为,此案判决还确立了与平台数据优势相匹配的“应当知道”认定标准。在同类纠纷中,平台多以“不知情”“保证金不足非平台行为”“平台已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等为由抗辩。本案明确,“应当知道”的认定应与这一优势地位相适应,平台不得以系经营者单方行为、客观状态为由免责。据此,本案将归责的知道要件从平台的被动知情提升为基于数据优势的主动注意,为破解此类案件中平台抗辩的认定难题确立了可循的规则尺度。

  苏蓓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是数字经济的信用枢纽,保证金制度是平台履行“守门人”职责、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担保措施。要压实平台对资金担保的实质监管责任,推动保证金由“准入门槛”回归“履约担保”的本位,才能优化网络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引导平台企业从源头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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