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26-08-07 16:05 国家网信办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条件:
(一)处理1000万人以上自然人个人信息;
(二)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网络服务,或者经营范围涵盖多种业务且涉及个人信息处理;
(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具有重要影响。
第三条 处理1000万人以上自然人个人信息和自评估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认定,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省级网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查验,申报材料齐全的,将申报材料和初步认定意见报送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个人信息处理者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研究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认定条件但未主动申报认定的,应当督促其申报认定。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据认定条件,研究确定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清单,并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