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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账号莫名关注点赞评论,谁在暗中操控我们的“数字身份”?起底“赛博灵异事件”

2026-08-17 10:25   检察日报

  商浩文:关于网络账号权属的模糊地带,主要有两方面。其一,网络账号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民法典第127条仅确立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地位,未直接设定具体权利义务或保护规则,未直接界定账号是“物权客体”还是“债权凭证”。若认定为物权(虚拟财产),则用户享有排他性支配权;若认定为平台基于服务协议授予的债权(使用权),则平台依据《用户协议》享有单方封禁、回收账号的绝对权限。其二,实名认证信息与账号运营数据的“剥离”问题。账号包含两部分权益,一是用户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保护;二是运营数据(粉丝、发布内容、交易记录等),属平台数据资产。当账号被用于黑产,执法机构冻结的是“账号运营权”还是“个人身份信息使用权”?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解绑与数据剥离法律程序。

  记者:针对跨区域盗号刷量黑产链条,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完善规则提高违法成本?

  商浩文:在刑事管辖上,鉴于网络盗号黑产的危害结果直接表现为对平台数据秩序与商业信誉的损害,平台在打击黑产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将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明确认定为主要犯罪结果发生地之一,由该地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对于涉及多个环节、多个地域的并案处理,若各环节间存在资金、账号或技术手段上的实质性关联,符合“并案侦查”的条件,可由平台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侦办,以解决分案处理导致的证据链条断裂与追责效率低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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