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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08-18 17:02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后增加“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国务院决定。”

  四、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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