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灵药店”无处遁形!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函,停业超6个月必须这样做→
2026-08-21 11:02 海报新闻
提示函强调,“停业”即意味着“停营”。停业期间,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药品经营,网络销售页面须立即停止展示全部药品信息,关闭交易接口。库存药品须在报告前依法妥善处理;确需继续储存的,必须严格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条件,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严防药品过期、变质或非法流失。
对于拟恢复经营的企业,监管部门设置了一道“硬门槛”:企业须先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设施设备验证校准及风险评估,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企业拟恢复药品经营报告表》及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经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若检查不合格,企业不得开门营业,整改到位后需重新提报并再次接受检查。若恢复经营涉及许可事项变更,还需先行办理变更手续。
违规后果: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在提示函中明确了惩戒措施。企业自主停业但未报告,或超期未申请注销也未申请恢复的,监管部门将视同正常经营状态实施监督检查。停业期间擅自经营或超期擅自恢复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监管部门明确表示,严禁任何企业以停业为名规避日常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行为将从严惩处。
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并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