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致人死亡,为什么司机要被追究刑责?
2026-08-21 17:13 央广网
被告人:我光看那个路况,我没有说叫他下车,要下车,我肯定要往路边去。
审判员:问你的是这个车辆如果停下来的话,应该停在哪儿?
被告人:应该停路边。
被告人吴某某被带上法庭接受审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供图)
司机主责 乘客及被害人次责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违法行为、未观察车辆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并提示乘车人的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吴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乘客赵某某、被害人姜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亡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起完全作用。
吴某某强调,当时被害人车速太快了,乘客赵某某也没反应过来。
被告人:他没有戴头盔,车速过快,撞到我的车门后,又撞到路边的电线杆上。
审判员:你是认为这个死者自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是吧?
被告人:对。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且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