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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失职失责“亮剑” 为美丽中国“护航”——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答记者问

2026-08-27 11:14   新华社

  答:《办法》明确了以下责任追究方式:一是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三是党纪政务处分。这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求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办法》对责任追究方式的上述修订,做到了与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法律相衔接,既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涵盖多种方式、适用不同情节,有利于精准开展责任追究,使干部受到的处理与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相匹配。

  问:《办法》关于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有哪些新规定?

  答:完善问题调查、线索移送、沟通协作工作机制是推动责任追究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办法》对这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新要求。关于问题调查,提出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遇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或者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关于线索移送,要求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况,应当移送开展责任追究。关于沟通协作,明确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会商研判、综合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问:《办法》对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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