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失职失责“亮剑” 为美丽中国“护航”——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答记者问
2026-08-27 11:14 新华社
答: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精准科学,有效推动工作,不能简单粗暴,挫伤干部积极性,甚至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对此,《办法》既强调要严肃问责、终身追责,推动领导干部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也强调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问:对抓好新修订的《办法》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办法》落地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培训。要把《办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同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贯通起来,推动领导干部准确把握精神要义和实践要求,知责明责、担当尽责。二是完善配套措施。各省区市可以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细化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形、标准、程序等,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制度措施。三是强化制度执行。要用《办法》统一认识、规范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原则、情形、方式、方法开展责任追究,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责编:李 敏
审签:马宝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