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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2026-08-27 11:14   新华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6年7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年8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政同责、失职追责;

  (二)依规依法、精准有效;

  (三)严肃问责、终身追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不到位,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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