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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炸街”被罚200元 车主申请复议被驳回

2026-09-07 06:03   央视新闻客户端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规定,2018年12月1日起,明确“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当事人认为,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

  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处罚事由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该通告并非处罚决定本身的直接法律依据。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而根据我们国家有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规范,其实对于禁令标志,在进入上海,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作为驾驶人,应当了解和学习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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