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农资产品广告发布的提醒告诫函
2026-09-07 13:45 泰安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广告经营活动,助力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广告不得使用和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标示。
四、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五、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以及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广告;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以及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
七、发布农药、兽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农药、兽药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