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份判决书只有“原告”无“被告”?法院回应:笔误瑕疵不影响审判结论
2026-09-09 15:48 封面新闻
佑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竣达公司”)是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在该案诉讼中属于第三人。
2026年4月2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将后立案的案件合并审理,同时驳回艾伯克兹公司的起诉。完成并案程序之后,该院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2025)冀0803民初2987号”一审判决书,正是这份一审判决书,成为后续争议的起点。
佑竣达公司认为,既然法院已驳回艾伯克兹公司的起诉,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艾伯克兹公司已经丧失“原告”身份。但是,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中,文书首部直接将王某某、艾伯克兹公司均列为“原告”,将佑竣达公司列为第三人,缺少艾伯克兹公司作为“被告”的身份表述。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驳回艾伯克兹公司起诉的法律文书截图。
因对一审实体判决结果以及文书程序不认可,佑竣达公司就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补法律正文书部分内容截图。
法院回应争议:
笔误瑕疵不影响审判结论
面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异议,一审、二审法院分别通过裁判文书,给出了司法层面的处理意见。
2026年7月1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冀0803民初2987号补正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