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一份判决书只有“原告”无“被告”?法院回应:笔误瑕疵不影响审判结论
2026-09-09 15:48 封面新闻
一审法院在裁定中阐释,劳动者王某某与用人单位艾伯克兹公司均不服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分别起诉,依法应当合并审理,双方互为原、被告。原判决书仅仅是没有在当事人信息处加注“并案被告”“并案原告”的身份备注,属于文书笔误瑕疵,该瑕疵并不改变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判结论。
据此,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判决书首部当事人称谓予以更正,调整为“原告(并案被告):王某某”“被告(并案原告):艾伯克兹节能技术(成都)有限公司”。
“我们通常理解的笔误,大多是个别文字、数字的书写错误,但本案并非简单的文字疏漏,而是缺失‘被告’身份标注,是明显的程序错误。”作为佑竣达公司的案件代理人,梅先生认为,结合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艾伯克兹公司法律身份已经变更为“被告”,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继续将其列为“原告”,并不属于法律允许使用补正裁定予以修正的笔误。
此案经佑竣达公司上诉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15 日作出(2026)冀08民终1820号二审终审判决。

目前,二审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艾伯克兹公司分别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展并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加之一审已经出具补正裁定修正文书瑕疵,佑竣达公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目前,二审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梅先生称,他们计划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