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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的转账,究竟算“彩礼”还是“赠与”?

2026-09-10 07:40   工人日报

  “生完孩子半个月,就被前男友起诉索要彩礼,还要分摊生孩子、养孩子的各类开销。”一起案件中,安徽的李女士与男友陈先生相恋,2025年李女士怀孕后,两家按照习俗办了婚礼,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临近女方生产时,双方因工作及领证问题产生矛盾。在李女士生下孩子半个月后,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6.6万元彩礼及价值2万余元的金首饰,还要求平摊分娩费、月嫂费、奶粉费等。

  对此,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双方虽未结婚,但已举办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育有一子,彩礼款项在此过程中必然存在消耗。综合在案事实,法院酌定女方返还50%的彩礼、承担一半奶粉费等,驳回了男方要求分摊分娩费及月嫂费的诉求。

  一旦转账等被认定为彩礼,什么情况下必须返还?返还的数额和比例是多少?《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一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男方赵某将一笔购车款给到女方李某,后二人婚约破裂。男方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要求女方全部返还。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由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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