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AI仿冒带货怎么判?最高法发布4件网络法治典型案例
2026-09-16 10:08 央视新闻客户端
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权行为方式以及损害范围、程度等因素,裁定采取相应禁令措施,防止超出必要限度。
本案中,网络自媒体博主在社交平台、直播间侮辱诽谤他人,煽动粉丝实施网暴行为。该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且张某、胡某二人粉丝量超2000万,案涉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已导致李某社会评价降低、商业利益受损,制止该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如不及时制止,受害人将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条件,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及时制止人格权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蔓延,有效遏制恶意炒作、煽动网络暴力等乱象,对规范网络言行、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具有规范引领意义。
案例2
明确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
——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带货主播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为其店铺进行网络宣传。该协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托方某文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随后,前述带货主播在某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发布了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宣传视频一侧的按钮,可以直接跳转至某文化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相关图书。
